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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4-06-2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
 〔1998〕9号)下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了村务公开
 和民主管理制度,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
 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
 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要求,适应农村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
 主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改革、发展
 和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
 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
 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近
 年来,全国各地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在村务公
 开和民主管理中还存在着重形式、轻实效,制度不健全、决策不民主等问题。这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
 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
 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村务公开
 和民主管理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推进村务公开
 和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真正把这一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实现好、
 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一)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
 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要继续
 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
 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当前,
 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
 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
 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
 项,也应公开。 
   
    (二)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
 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
 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
 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要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
 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创新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和手段。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
 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三)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
 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
 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村
 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
 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
 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四)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
 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村民委员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三、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 
   
    (一)推进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
 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
 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
 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
 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
 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明确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
 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
 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民主决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
 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
 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认真研究和探索村庄撤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村
 级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 
    
    (三)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组织、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组
 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
 布表决结果;对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
 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
 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
 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
 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转载自南浔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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