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浔区委组织部
南浔区人力资源局
南浔区财政局(通知)
浔组发[2007] 38号
关于印发《南浔区“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南浔开发区党委,区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
为贯彻落实省、市委《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队伍建设,经研究制定《南浔区“大学生村官”管理办
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浔区委组织部 南浔区人力资源局
南浔区财政局
二ОО七年六月十日
南浔区“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大学生村官”(含到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下同)选拔培养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基层组织“三级联创”活动和“先锋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效载体,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的文化、年龄、素质结构,培养造就优秀青年人才的有效途径。为了扎实做好“大学生村官”的选拔培养工作,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管理,激励“大学生村官”在基层干事创业,根据省、市、区委《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大学生村官”选拔培养,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创造力和战斗力,为建设一支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基层干部队伍,实现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三条 选拔培养“大学生村官”的总体目标是:从2006年起到2008年,用三年时间,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要求,分步实施,每年分别完成总目标的30%、40%和30%,基本实现全区“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村官”的目标,逐步形成一个以“大学生村官”为骨干力量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
第二章 选拔使用
第四条 选拔“大学生村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不拘一格,大胆选拔。对于省级优秀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的,经考核后可免试;对于党员毕业生、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可加5—7分(以百分制成绩计入,符合其中一项的加5分,两项加6分,三项加7分)。
第五条 选拔“大学生村官”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热爱农村基层工作;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4、身体健康,能适应农村基层工作;
5、年龄35周岁以下。
第六条 选拔“大学生村官”的范围:南浔区生源的应届和历届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南浔户籍的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专业不限。
第七条 选拔“大学生村官”的程序:选拔工作在区委领导下, 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就近、就地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考、择优聘用、统一调配”的方式,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等环节开展招考工作。招聘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至9月份。
第三章 任职待遇
第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村官”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由镇、开发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般三年一签。首次签订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党员群众评议,镇、开发区考评和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认定为合格者,由镇、开发区党委正式聘任为“大学生村官”;认定为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辞退或调整充实。合同期间,允许“大学生村官”选择更适合其发挥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只要工作情况许可,可予以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确定终止或续签合同;终止合同人员可以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在聘用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统一由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实行免费代理,其党、团组织关系迁至所在村。
第九条 合理安排岗位。“大学生村官”招聘到行政村、社区工作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根据其能力素质和适应情况,结合所在行政村、社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原则上以安排助理职务为主,可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或团组织负责人、文书等职务,也可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大学生村官”要发挥自身优势,自觉挑起各行政村和具备条件社区的远程教育信息管理工作。在工作期间,各方面表现确实比较优秀的,可通过法定程序或其他有关规定担任行政村、社区相应的领导职务。
第十条 落实待遇和保障。到行政村、社区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其年总体收入参照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水平,本科生以上年总体收入应略高于这一水平;区组织人事部门每隔2年,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对“大学生村官”的工资统一确定一定的递增额度。同时,参照本地区企业同类人员标准,由镇、开发区统一为“大学生村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女工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大学生村官”的工资、各类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市和区财政承担70%,镇、开发区财政承担30%;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区和镇财政各承担50%;年度奖金由镇、开发区考核后自定,经费由镇、开发区财政承担。区和镇、开发区设立专用账户,用于“大学生村官”工资、各类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拨付和使用,区财政局每年分期将各自承担部分的资金划归入账,拨付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镇、开发区负责“大学生村官”工资发放和各类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缴纳等事项。
第四章 教育培养
第十一条 明确教育培养目标。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努力把“大学生村官”培养成为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和农村实用人才,把优秀“大学生村官”推向行政村、社区基层领导岗位。
第十二条 开展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培训原则,区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大学生村官”的培训工作纳入全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对新招录的“大学生村官”必须安排一周左右的时间进市委党校培训,同时要分批组织开展上岗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每年开展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天。各镇、开发区党委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经常性教育和培训,通过以会代训、村干部讲坛等形式,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开展集中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5天。对“大学生村官”的教育培训,重点是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方法,也要结合农村实际学习有关市场经营管理、农业实用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要注重开展对“大学生村官”的实践锻炼,通过基地实践、挂职锻炼、外派等途径进行多方位的培养,在实践中提高“大学生村官”从事基层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帮扶机制。一方面要建立镇、开发区领导帮教制度,落实镇、开发区领导干部与辖区内的“大学生村官”开展“一对一”帮教活动,突出政策指导、信息技术资金服务、方法帮教等重点,帮助“大学生村官” 解决在工作和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扶持发展致富项目,提高“大学生村官”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要建立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帮带制度,在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大学生村官中开展“导师帮带”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传帮带”,做到开展工作带在身边,重大活动引导参与,安排任务有的放矢;给他们多压担子,让他们在言传身教中适应工作岗位,在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和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积累经验,锻炼成才。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明确管理权限。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大学生村官”实施宏观管理,镇、开发区党委负责具体管理。
(一)区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主要内容:
1、研究制定“大学生村官”招聘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计划;
2、统一组织对“大学生村官”的选拔和调配;
3、负责“大学生村官”的集中上岗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4、对“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督查;
5、协调区级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资金帮扶;
6、组织指导镇、开发区党委对“大学生村官”进行考核和奖惩;
7、负责督促落实“大学生村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8、负责“大学生村官”的人事档案管理。
(二)镇、开发区党委管理的主要内容:
1、落实“大学生村官”招聘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计划;
2、落实“大学生村官”的各项待遇和保障;
3、对“大学生村官”开展经常性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
4、对“大学生村官”进行年度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5、对“大学生村官”的年度述职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6、对镇、开发区领导干部的帮教工作和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帮带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7、定期组织召开“大学生村官”工作例会;
8、负责与“大学生村官”签订劳动合同和建立“大学生村官”个人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强化动态管理。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题调研督查活动,掌握全区“大学生村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并帮助解决一些工作中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各镇、开发区党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大学生村官”工作例会,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政策理论、听取工作汇报、交流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讨论创业计划和提供信息技术资金帮扶等。
第十六条 健全管理机制。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各镇、开发区党委要按照“大学生村官”的管理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大学生村官”的年度考核办法,在每年年终对每位“大学生村官”进行一次统一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装入个人管理档案,作为提拔使用、调整充实的重要依据;建立定期述职制度,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每年年终应组织“大学生村官”向党员和村民(居民)代表述职,接受党员和村民(居民)代表的评议和监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镇、开发区党委对每位“大学生村官”要建立个人管理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评议及考核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强化工作考核。各镇、开发区要在区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每年年终对“大学生村官”全面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控制在总数的15%以内。
(一)优秀等次“大学生村官”标准:
1、政治观念强。能够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解放,忠于职守,廉洁勤政;
2、工作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创新意识较强,超额完成年度各项考核目标,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和各项临时性中心任务,能够妥善处理和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3、双带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才能,能够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积极为基层群众做好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在发展村、社区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建设上做出较好成绩;
4、团结意识强。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善于同村、社区领导班子成员协调配合、密切合作,参谋助手作用发挥较好;
5、群众观念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称职等次“大学生村官”:
1、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一个月不参与村、社区工作的;
2、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年度考核责任目标的;
3、参与农村家族宗族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4、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以上的;
5、因工作失误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因个人品行、言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其它与“大学生村官”身份极不相符的行为,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7、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8、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确保落实激励措施。各镇、开发区对在行政村和社区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非党员优秀“大学生村官”,要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他们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区组织人事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从2009年起,主要从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大学生村官”中招考公务员;对招聘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仍在村和社区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参加事业单位招考,报考区属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镇、开发区事业单位的,笔试成绩加10分(加分均按百分制计算)。
第十九条 完善退出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大学生村官”,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对个别虽然未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但工作能力差又不思进取、在村和社区不能发挥作用、群众不认可的“大学生村官”,经过考察确认后,予以辞退;“大学生村官”以正当理由提出辞职,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和所在镇、开发区党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准予辞职。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健全工作机构。区委成立南浔区“大学生村官”管理办公室,负责“大学生村官”选拔培养的部署安排、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协调有关单位部门为“大学生村官”的选拔培养提供服务,搞好信息、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帮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镇、开发区党委由组织办、政治处负责落实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大学生村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明确工作责任。各镇、开发区党委对本辖区内“大学生村官”的教育培养和日常管理负组织领导责任,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作为具体责任人,要将“大学生村官”的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区农林、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相关部门,特别是涉农、金融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大学生村官”在创业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技术和资金等方面要求,要尽量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帮助“大学生村官”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行政村、社区党组织对“大学生村官”的教育培养和日常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特别是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要树立大局意识和甘当人梯的精神,在政治上高度信任,工作上积极支持,生活上热情关心,为“大学生村官”创造一个和谐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二条 强化宣传引导。各镇、开发区要深入开展争当“优秀大学生村官”和争创“大学生村官示范基地”等活动,积极培育和树立一批素质好、能力强、勇开拓、重服务的优秀大学生村官典型;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区级新闻媒体开设“大学生村官网站”、“大学生村官风采”、“大学生村官论坛”、“大学生村官快讯”等专栏,宣传报道优秀“大学生村官”的典型和先进事迹,在全区范围内营造一个“大学生村官”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浔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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